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被告為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仍未知警惕,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施用毒品,所為實不可取,兼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前科素行、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保全之家庭生活經濟情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4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7月6日晚間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因甲OO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通知並徵得甲OO同意後於110年7月8日上午11時1分許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坦承不諱
- 被告甲OO經本署傳喚未到庭
-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警員職務報告、採驗尿液通知書回執聯、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J00000000號)、勘查採證(驗)同意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0年8月2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J00000000號)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 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3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存卷可按,足見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