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犯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9月24日中午12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區建國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人、車O地,因此受有疑似骶骨骨折、頸部挫傷、左側胸壁挫傷、左側肩膀、手肘、手部、膝部及踝部擦傷、尾骨閉鎖性骨折、左O肢及左O肢挫傷及表皮磨損等傷害
- 因認被告犯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O調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至42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犯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O調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至42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