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5行「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尚未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徒刑部分於民國110年6月25日執行完畢」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三、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累犯: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豐交簡字第9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8月31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9年4月13日以109年度豐交簡字第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徒刑部分於110年6月2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 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件均屬公共危險案件,顯見前案執行並無顯著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依累犯規定予以加重,不致造成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及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