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逹每公升0.51毫克,而查悉上情
- 甲OO曾於民國104年間,因2次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以104年度交簡字第1843號、第20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確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105年5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復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7年4月24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悔改,仍於110年9月25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市東區南京路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
- 嗣於同日下午13時22分許,行經臺中市大甲區順帆路與順帆9街交岔路口時,因停等紅燈時,為警發現未繫安全帶而攔查,發現其酒氣濃厚,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逹每公升0.51毫克,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