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被告之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O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三、
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4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12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該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被告所犯上開案件與本案之罪質同一,可見其於受上開案件處罰後再犯本案,有刑罰反應力簿弱情形,且具特別惡性,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四、
併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於酒後駕駛機車,為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28毫克,法治觀念淡薄,漠視用路人安全,危害交通秩序,行為殊值非難
- (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 (三)被告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見速偵卷第2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五、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並測得甲OO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而查獲
- 甲OO曾因酒後駕車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其又自110年9月15日21時50分許起,至同日22時40分許止,在臺中市中區臺灣大道1段某熱炒店飲用啤酒後,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而仍於同日2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23時10分許,途經臺中市中區民權路與西屯路1段交岔路口處,因停等紅燈超越停止線違規,為警攔檢盤查,並測得甲OO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而查獲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坦承不諱
- 訊據被告甲OO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有酒精濃度檢測單1紙附卷可稽
- 此外,復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相片等在卷可憑
-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予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 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足憑
- 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予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