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導致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查被告有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內可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為公共危險案件之同性質犯罪,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認無刑罰超過應O擔罪責,導致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 |於同日16時5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而查悉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9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49日確定,又於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於108年間,因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1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末案應執行刑於108年12月1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自110年9月7日15時許起至同日16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港埠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16時45分許,行經臺中市清水區港埠路XX號誌左轉,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酒味濃厚,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6時5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各乙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且係再犯危害公共安全之同性質罪名,足認其刑罰適應力薄弱且有特別惡性,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