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販賣禁藥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電子菸油貳瓶沒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明知含有尼古丁(NicXXX)成分之電子霧化器補充液(俗稱電子菸油) |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禁藥
- 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4行:「甲OO明知含有尼古丁(NicXXX)成分之電子霧化器補充液(俗稱電子菸油),係屬藥事法所稱之藥品,需經衛O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依法不得販賣
- 詎其仍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更正為「甲OO原應注意藥事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經中央衛O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或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故應注意其所輸入及販賣之產品來源是否合法,以及有無含有衛O福利部依藥事法所列管之藥品成分
- 又電子煙補充液所含尼古丁等成分,係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為中央衛O主管機關衛O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明令公告之藥品,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擅自輸入、販賣,如未經衛O福利部核准而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禁藥,而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並增列被告於本院訊問筆錄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300條,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 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 藥事法第83條第3項
-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