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理由,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
- 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甲OO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
-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 三、
附記事項:
- 被告業與告訴人王O玉成立調解,並賠償告訴人新臺幣16萬8750元,而已逾本案犯罪所得,堪認被告實際上已無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應O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 五、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
-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六、
檢察官何建寬到庭執行職務
- 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建寬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王O玉因而發覺受騙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19日使用行動電話LINE傳送其與「高O:伍庭長」之對話截圖予王O玉觀看,向王O玉詐稱:伊具有司法人脈關係,認識「高O法院伍庭長」,可幫忙將王O玉男友李O蒼自108年4月18日起在監執行之案件擋掉,儘早易科罰金出監云云
- 王O玉陷於錯誤,與甲OO相約於翌日(20日)在臺中市○○區○○路XX號之麥O勞餐廳2樓見面,王O玉當場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予甲OO,均遭甲OO另行花用一空
- 然李O蒼迄至109年6月19日始假釋出監,王O玉因而發覺受騙
- 二、
案經王O玉告訴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刑法,第339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附記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附記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