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甲OO與林O樑於民國110年2月9日,在臺中市○○區○○路XX號松河棋牌社打麻將,甲OO因不滿林O樑打牌時丟籌碼,竟基於傷害犯意,於同日20時許,在上開地點,持麻將和小茶桌丟擲林O樑,致林O樑受有左側前臂、左側手部開放性傷口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於110年10月7日與告訴人林O樑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於110年10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於110年10月7日與告訴人林O樑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於110年10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