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O義昌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是就此部分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 至本件被告竊盜所得如事實欄所示之物,業由告訴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是就此部分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鋒聲請簡易判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O宇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及遭竊物品照片12張、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1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