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20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車,暫停於臺北市○○區○○路XX號路邊停車格,理應注意汽車停車,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開啟左O車門下車,適有告訴人陳O浩騎乘自行車沿大業路由東往西方向行至該處時,見狀閃避不及,致告訴人上開自行車撞及被告上開車輛之左O車門,告訴人人車O地,並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左顳葉蜘蛛膜下腔出血及左側岩骨骨折、左O鼓室積血、左O和左腰部擦傷、左手肘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前於110年9月24日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乃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公務電話紀錄、臺北市北投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