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9日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因號誌轉為轉為紅燈而停車,被告見狀閃避不及,被告所駕駛上開車輛前車頭因而撞擊告訴人所騎乘之上開機車車尾,致告訴人人車O地,並受有右腕、右髖部及右小腿挫傷、左O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查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前於110年8月12日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履行調解條件完畢,告訴人乃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紀錄表、收據、公務電話紀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