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云
- 公訴意旨略謂: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18日17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XX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與被告前開車輛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O地,並因而受有左肩、左O挫擦傷及頭部挫傷併腦震盪症候群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云
- 二、
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本件告訴人蔡O宏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對被告當庭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庭呈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依上O定,即應O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玟萱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云
- 本件告訴人蔡O宏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