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係蝦皮購物網路XX號攤位(下稱花O攤位)購買花材之機會,向員工李O恩取得蓋有「高O衛」印章、印O有高O衛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之空白農(漁)民出售農(漁)產物收據(下稱本案空白收據),復於網路不特定消費者向其購買花材而索取發票或收據時,未經告訴人同意,將所購花材包裝後附以上開空白收據,一併寄送給該不知情之消費者,用以供該不知情之消費者在該空白收據上任意填載其向O告所購之品名、數量、單O、金額等內容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財稅機關對商家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該消費者對購物對象之正確性
- 嗣告訴人於108年12月間接獲財政部臺北國O局北投稽徵所(下稱北投稽徵所)通知前往釐清其有無經營極度花燥,並由陳O婷於108年12月24日,以新臺幣(下同)2,461元之價格,向極度花燥購買花材及取得本案空白收據1張後,即報警處理,且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當庭扣得被告尚未提供給消費者之本案空白收據50張,始查知上情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 二、
明知自己無製作權仍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 |明知而仍故意為之的犯罪故意可言
-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
- 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 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 又按偽造文書罪,是指無製作權人,捏造或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而言(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22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再按刑法上偽造私文書之偽造,係指無製作權而擅自製作而言,必行為人具有無製作權之認識,始克與擅自製作相當,否則行為人因欠缺偽造之故意,即難以刑法第210條之罪相O
- 且按該條之罪,既屬故意犯之處罰規定,自應以行為人明知自己無製作權仍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始能構成是項罪名,倘行為人主觀上善意認為其係受有他人之授權委託而有權製作該文書,即自始並無犯罪之認識,亦無明知而仍故意為之的犯罪故意可言,不應構成犯罪,而無庸逕以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課以刑責(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68號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695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304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三、
陳O婷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聊天紀錄擷圖及扣案之本案空白收據50張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高O穗、李O恩、陳O婷之證述、北投稽徵所談O紀錄、陳O婷向O告所購買花材包O之拍攝畫面、照片、影像光碟、陳O婷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聊天紀錄擷圖及扣案之本案空白收據50張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 四、
被告之辯解:
- ㈠訊之被告固坦承有向告訴人之員工李O恩等人取得本案空白收據50張,並曾將本案空白收據提供給其消費者使用等情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我因為小學六年級就罹患拒學症跟憂鬱症,所以沒有接受正規的學校教育,因此也沒有相關的工作經驗,直到21歲我才考教育部設立的同等學歷認定,所以我並沒有充足得商業及法律知識
- 當時我所經營極度花燥的少數客人說他們需要收據,我不知道怎麼做才好,我就到購買乾燥花材的花O詢問攤商,其中高O穗的花O攤位表示本案空白收據可以給我的客人使用,因為我覺得他們在這方面比我有經驗,所以我沒有懷疑此作法有何問題,就不疑有他照這個方式提供給我的客人使用,我不知道為何OO穗他們現在都要否認曾同意我使用,但從高O穗的前員工李O恩的證詞可以瞭解他們的經營方式,都會提供本案空白收據給客人
- 另外檢察官扣得我所主動提供一疊未拆的本案空白收據,檢察官當時也有表示這麼大量的空白收據不可能只是用在向高O穗購買的花材上,因為如果只是給我用在跟他們購買的花材,怎麼可能需要那麼大量的收據?其實去年年初國O局來函說我需要申請發票,我就自己去瞭解了商業相關的法規,也瞭解到農業收據應該是專門用給農O在他們自己種的農作物上,乾燥花與永生花等加工過的花材並不能使用
- 我不知道當時高O穗的花O攤位會用這種收據,並告訴我可以用在跟客人的報帳上
- 後面經過國O局的輔導,我馬上用了商業上的發票,並請會計師協助我稅務上的知識,我也馬上補上稅金的罰鍰,之後我不敢再使用別人的收據等語
- ㈡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略以:刑法210條偽造私文書罪是以行為人明知無他人授權仍製作為前提要件,而本案事實是被告基於獲得告訴人花O攤位授權的主觀上想法,才會將本案空白收據隨同商品寄出給消費者,被告確實無主觀上的犯意,且自證人李O恩於偵查中的證述,即可證明被告所辯非虛等語
- 五、
本案不爭執之事實:
- 被告係極度花燥之經營者,其未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以應付網路上不特定消費者索取發票或收據之要求,自107年間起,利用向告訴人經營花O攤位購買花材之機會,向員工李O恩或高O穗取得本案空白收據,復於網路不特定消費者向其購買花材而索取發票或收據時,曾將所購花材包裝後附以上開空白收據,一併寄送給該消費者(如卷內之陳O婷),用以供該消費者在本案空白收據上任意填載其向O告所購之品名、數量、單O、金額等內容而行使
- 嗣告訴人於108年12月間接獲北投稽徵所通知前往釐清其有無經營極度花燥,並由陳O婷於108年12月24日,以2,461元之價格,向極度花燥購買花材及取得本案空白收據1張後,即報警處理,並為檢察官扣得本案空白收據50張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證人李O恩、陳O婷於偵查中、證人高O穗於警詢、偵查中均證述明確(見士林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2716號卷下稱他卷】第45至51頁、第113至115頁、第123至127頁、第133至139頁、第145至147頁、第161至163頁、第171頁、第173至175頁),復有極度花燥賣場頁面擷圖、陳O婷與極度花燥間之對話紀錄擷圖、包O、本案空白收據照片、北投稽徵所108年12月27日談O紀錄、包O開箱影片擷圖、本院勘驗包O開箱影片之勘驗筆錄暨擷圖(見他卷第17頁、第19至23頁、第25頁、第27頁、第31至33頁、第197至205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00至102頁、第105至123頁)等證據在卷可稽,且為被告及辯護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8至99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 六、
本案爭點:
- 被告係以上揭情詞置辯,故本案應審究之爭點在於:被告有無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未經告訴人或其員工之同意或授權,使用本案空白收據供極度花燥之消費者所使用,進而使消費者誤以為係經告訴人所同意或授權之收據,而填載不實之事項,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財稅機關對商家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該消費者對購物對象之正確性?本院認定被告無罪之理由,茲分述如下:
- ㈠
明知而仍故意為之的犯罪故意
- 據證人李O恩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是我之前任職花O攤位的客戶,她是接極度花燥的訂單,我當時的老闆是高O穗
- 我會跟被告聊花材相關的話題,並有加被告通訊軟體LINE的好友,所以我記得被告
- 客人在花O攤位買東西的流程是確認買完商品後會有收據,但沒有發票,收據上會寫材料跟金額
- 但如果我們是用寄貨的方式,有些客人會要求多給收據,老闆就會告訴我們裡面要放收據,有時收據上面不會寫東西,就是空白收據,有時候也可能不只一張,因為對方可能是小工作室要轉售,所以需要多開一點收據給他們的客戶,就會向我們多要一點收據,我們就會給客人多張空白收據
- 高O穗也同意我這麼做,她自己也這樣做,而且高O穗去年有段時間出國不在店內,是由我跟另一位離職員工在顧店,我有結帳跟開收據,可以證明我有經過高O穗同意等語(見他卷第133至137頁、第145至147頁),參以告訴人之女即花O攤位之現場管理人高O穗於偵查中證稱:花O攤位的負責人是我父親即告訴人,但該攤位都是由我管理
- 基本上客人有要求我們都會開收據,只是日期沒有押,我不會交付空白的收據
- 我的員工李O恩只是負責補貨、接待客人,收據不是由他所開立,收據都是放在櫃檯由我開立
- 我覺得我跟李O恩是各說各話,但我確實曾經有段時間不在店內,我有允許李O恩開立收據等語(見他卷第50頁、第147頁),可知被告所取得之本案空白收據,係已得花O攤位之現場負責人高O穗所雇用之員工李O恩之同意,得以用作被告日後轉售與其他客人之用
- 至於高O穗雖否認有同意李O恩開立本案空白收據給客人或曾開立本案空白收據給被告,但其亦不否認當其不在店內之時,李O恩得以開立收據,可認李O恩應負有開立本案空白收據之權限
- 參以扣案之本案空白收據之數量達50張,且均為空白、未填載任何品名或金額等內容,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77號卷第44頁),足徵該收據數量甚多,若非李O恩等人曾O次交付多張空白收據,且消費者取得後欲使用收據作為轉售之用,衡情告訴人或其員工應O每次給付一張空白收據作為該次消費記帳之憑證所用即可,被告應無從取得如大量之空白收據(就被告所涉竊取本案空白收據或收受贓物等罪嫌部分,已經檢察官認無從證明,見本院卷第8至9頁),則被告辯稱其已經花O攤位即李O恩等人之同意,將空白收據開立與其客人使用等情,尚非全然虛妄,從而,被告是否確實未經告訴人或其員工之同意或授權,進而將本案空白收據作為其轉售與消費者之用,已非無疑
- 又被告若已經告訴人之員工同意使用本案空白收據,其既認已經告訴人之授權,則其主觀上有無本罪之認識或明知而仍故意為之的犯罪故意,亦非無疑
- ㈡
難率以上開罪名相O
- 公訴意旨固稱被告於消費者索取收據後,寄送上載有告訴人姓名等資料之本案空白收據與消費者,並由不知情之消費者填載品名、金額等其他事項,為利用不知情之消費者填載收據之其他事項,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間接正犯等語
- 然查,被告是否未得告訴人之授權,進而將本案空白收據交與消費者使用等情,存有疑問,已如上所述
- 又觀諸卷內告訴人之子高O謙至北投稽徵所之談O紀錄(見他卷第31至33頁),僅可證明北投稽徵所人員曾O問高O謙何以極度花燥會開立本案空白收據一事,然遍查卷內均無特定之消費者確實使用本案空白收據,並填載不實之品名及金額進而向O捐機關報稅,且該名消費者確係向O告領取本案空白收據,並經被告表示已經告訴人之同意,得由該消費者填寫向極度花燥購買花材之品名及金額,而構成本罪之間接正犯之相關證據
- 至於陳O婷固曾向O告經營之極度花燥購買花材,因而取得本案空白收據,為上揭不爭執事實已明
- 然陳O婷亦未在本案空白收據填載任何不實事項進而持之向O捐機關報稅,又被告所開立與陳O婷之本案空白收據上,並無任何品名或金額之記載,此有本院當庭勘驗開箱影片之勘驗筆錄暨擷圖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01至102頁、第113至115頁、第119至123頁),故本案空白收據上之名義人及實際製作權人均為告訴人,自與偽造之構成要件不合,難率以上開罪名相O
- ㈢
無從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 另就公訴人所提出之上揭證據,僅可證明被告有取得告訴人名義之本案空白收據50張,並有於陳O婷向其購買花材之時,附上本案空白收據1張與陳O婷供其填寫,以及被告所經營之極度花燥之賣場有諸多筆評價等情,但均不足以作為被告確有故使不知情之消費者偽填不實之品名、金額事項於本案空白收據上,或被告確未得告訴人或其員工之同意或授權,進而使用本案空白收據與其他消費者等佐證,難認被告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 至於告訴代理人所提出未經授權行使收據而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相關實務見解中,可見案例事實均為行為人有偽填相關品名、數量或金額等文字(見本院卷第163至169頁),核與本案空白收據中均未有任何不實之文字記載之情不同,無從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 七、
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 綜上所述,公訴人所為舉證,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及刑事犯罪須採嚴格證明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 是被告本案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禹境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
- 刑法第210條
-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22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68號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695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304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