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查本案被告甲OO所犯之罪,其法定刑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二、
被告甲OO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6日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為之自白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甲OO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6日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為之自白
- 三、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犯罪類型相同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 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相同,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又被告著手實施恐嚇取財之行為而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 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智識思慮俱屬正常,竟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貪圖個人不法利益,恣以前揭恐嚇行為,使告訴人徐O傑心生畏懼,所為對社會秩序及他人安全業已構成一定之威脅,亦徵被告法治意識與是非觀念之薄弱,本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自陳專科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外送人員之工作、月薪約新臺幣3萬元、單O、尚O父親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1號卷第4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 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相同,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3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至第170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46條第1項
- 刑法第346條第3項
- 刑法第47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46條第1項
- 刑法第346條第3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