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乙OO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謂:被告甲OO、乙OO為位O臺北市○○區○○○路XX號、13號「天母樂O社區」之主管、保全人員
- 告訴人熊O華為天母樂O社區委外清潔人員
- 告訴人因故遭其清潔公司解雇,因而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10時許,至天母樂O社區收拾私人物品,被告乙OO則在旁監督,因告訴人在整理過程O延時間,兩人因而發生爭執,被告乙OO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天母樂O社區大廳廣場,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等語,足生貶損於告訴人之名譽
- 被告甲OO在社區辦公室聽聞告訴人、被告乙OO吵鬧聲而向前勸阻,告訴人此時拉著被告甲OO的手對被告甲OO追問「乙OO罵我,你有沒有聽到」,被告甲OO因覺得告訴人之事讓他心煩,竟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社區大廳廣場辱罵「幹」等語並甩開告訴人的手,足生貶損於告訴人之名譽
- 因認被告二人均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云
- 二、
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本件告訴人熊O華告訴被告甲OO、乙OO2人公然侮辱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均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皆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對被告甲OO當庭撤回告訴,嗣又具狀對被告乙OO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件附卷為憑,依上O定,即應O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二人均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云
- 本件告訴人熊O華告訴被告甲OO、乙OO2人公然侮辱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均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皆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14條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