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11日7時4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北投區豐O路XX號誌已轉為黃O,竟未減速,貿然加速直行欲由捷運高架橋下引道(右彎路XX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北投區大業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停等紅燈後,待綠燈起步欲右轉進入豐O路1段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雙方見狀煞避不及,甲OO之機車右前車頭與田O真之機車左前車頭發生碰撞,雙方均人車O地(甲OO未致傷),田O真因而受有左側手部擦挫傷、右側臉部擦挫傷、右側肩膀挫傷等傷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查本件告訴人田O真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田O真撤回告訴,有撤回狀在卷可證
-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章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吳昭瑩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11日7時4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北投區豐O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豐O路1段、大業路、北投路2段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見前方交通號誌已轉為黃O,竟未減速,貿然加速直行欲由捷運高架橋下引道(右彎路段)駛入北投路1段,適有田O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北投區大業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停等紅燈後,待綠燈起步欲右轉進入豐O路1段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雙方見狀煞避不及,甲OO之機車右前車頭與田O真之機車左前車頭發生碰撞,雙方均人車O地(甲OO未致傷),田O真因而受有左側手部擦挫傷、右側臉部擦挫傷、右側肩膀挫傷等傷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三、查本件告訴人田O真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