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JUAXXX(中文姓名:林O恩,南非籍,下稱林O恩)分別為新北市○○區○○街XX號水蓮山莊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管理總幹事及住戶,雙方因社區噪音、垃圾、設備老舊毀壞等問題而發生糾紛,被告甲OO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8日下午2時1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聞共見之系爭社區管理中心,以台語對林O恩辱罵「幹你娘老機掰」等語,足生貶損於林O恩之名譽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
應予補充釋明」
-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再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O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 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 又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憑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含書面供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本件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且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 再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參照)
- 而所謂侮辱,凡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O,即足當之
- 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5號解釋:「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
- 應予補充釋明」,
- 三、
請他出去」等語,經查
- 訊之被告甲OO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我否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
- 我並沒有罵告訴人,我是在我的辦公室裡面講『幹你娘老機掰』,因為工作不順利,加上外面吵雜的聲音,再加上社區要舉辦區權會,有很多資料需要處理,所以我當時的壓力非常大,工作不順,就在辦公室裡面大罵
- 罵完後,我大概隔了幾秒鐘後,才走出辦公室,當時JuaXXX(林O恩)在那邊一直吵鬧,我就告訴他,請他出去」等語
- 經查:
- ㈠
則被告聲稱「幹你娘老機掰」之緣由是否真如告訴人所述係針對其所為,顯有可疑之處
- 證人即告訴人林O恩雖於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109年6月8日下午2時1分在社區一樓辦公室,你一開始是跟何O對話?)是跟甲OO」、「(依照告證二譯文對話內容,之後是否是跟副理對話?)我原本跟甲OO對話,後來副理曹O非過來,跟我講與甲OO差不多內容的話」、「(你與曹O非在談O時,被告甲OO在何處?)甲OO先出現跟我對話,後來曹O非從後面走到甲OO旁邊跟我對話,所以當時甲OO就站在我前面」、「(甲OO當時罵『幹你娘老機掰』,是否對你罵?)是直接對我罵」等語(參見109年度他字第5404號偵查卷第179至181頁),又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我當時先跟曹O非反應玻璃的問題,接著,我反應噪音的問題,並拍打桌子6次來顯示噪音的強度
- 我想就是因為聽到這個聲音,被告才從辦公室出來」、「我當時是在跟曹O非講話,我看到被告走出來,走到櫃檯工作人員的後面,並且開始辱罵我」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14至115頁),惟依告訴人林O恩所提其於109年6月8日下午2時起,在系爭社區一樓辦公室錄音之譯文顯示,告訴人係先與被告對話,之後再與副理對話,而在與副理對話期間,錄到被告以台語聲稱「幹你娘老機掰」及以英文聲稱「getO」等語,在此之前,被告與告訴人並無爭執,且告訴人並未對該辱罵之言語有何回應,仍繼續對副理反應噪音之事,此有該錄音光碟1片及譯文1份及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參見109年度他字第5404號偵查卷第19至34頁、光碟附卷尾存放袋、本院卷第78頁),則被告聲稱「幹你娘老機掰」之緣由是否真如告訴人所述係針對其所為?顯有可疑之處
- ㈡
尚非不可採,而有可信之處
- 證人即水蓮山莊管委會之櫃檯簡岑軒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在109年6月8日下午約2時左右,妳在何處?)我在櫃檯辦公」、「(告訴人當時在管理中心所為何O?)我記得他那時候應該是為了垃圾的事情來,他那O時候來在我的櫃檯拍桌子,因為我聽不懂英文,所以那O時候是副理曹O非出來」、「(當時被告是否有與告訴人談O?)一開始的時候沒有,是後面才有」、「(妳有聽到被告對告訴人講任何的內容嗎?)我只有聽到部分」、「(被告是對告訴人講了什麼內容?)這裡是臺灣,請你講中文」、「(當時在管理中心時,環境是否有其他的人物在講話的聲音或是有其他的環境音?)我們當時還有其他住戶在櫃檯辦理其他的事務,對面也有住戶老人的講話聲音」、「(當天,妳有聽到『幹你娘老機掰』嗎?)沒有」、「(曹O非來跟告訴人聊的時候,被告有無講髒話?)沒有」、「(曹O非與被告既然在櫃檯附近,離妳的位O大概幾公尺?)就大概3、4步之遙」、「(上次庭上有當庭勘驗現場的錄音光碟,被告有說出『幹你娘老機掰』,妳在那麼近的距離,妳怎麼會沒有聽到?)我沒有聽到這句話
- 因為那O時候一直從JuaXXX(林O恩)到櫃檯來時,我就一直在櫃檯,我們經理是到後面才出來的,他出來在跟告訴人對話時,我並沒有聽到髒話」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02至107頁),又證人即水蓮山莊機電主任林宜興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剛剛你所看到本院卷第61頁的照片,被告是在標示他辦公室的位O辦公嗎?)在他裡面的小辦公室辦公」、「(告訴人剛到管理中心的時候,你有無看到被告走出來?)那O時候我在講電話、辦公,我那O時候沒有注意」、「(你是在什麼樣的狀況之下,看到被告走出來,然後你跟著出來?)就是告訴人與櫃檯小姐拍桌子、發生爭執,後續我們經理走出去,我也跟著走出去,看是發生什麼事情」、「(你跟被告走出來,跟告訴人對談的時候,被告有無講髒話?)我走出去時,是跟著我們經理後面,被告與告訴人談O,是用英文請告訴人離開現場,沒有講髒話」、「(當你跟被告走到櫃檯與告訴人對談之前,你有無聽到被告講髒話?)我沒有聽到」、「(在被告走出來到櫃檯之前,被告在辦公室做什麼?)我不清楚,因為辦公室有隔牆」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12至113頁),則依上開2位證人所述,被告並未面對告訴人向O聲稱「幹你娘老機掰」
- 又依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勘驗上開錄音光碟,被告聲稱「幹你娘老機掰」之話語音量顯然小於告訴人與副理對話之音量,且並不是很清晰,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參見本院卷第78頁),顯見被告聲稱「幹你娘老機掰」時,其所處之位O與告訴人之位O應有一段距離,另參之被告所提出社區辦公室平面圖1份(參見110審易935卷第342頁前一面)、被告座位彩色照片一1份(參見110審易935卷第343頁)、水蓮山莊第二十一屆區O所有權人名冊1份(參見110審易935卷第39頁至第119頁)、水蓮山莊第二十一屆第二次區O所有權人會議紀錄1份(參見110審易935卷第121頁至第127頁)、區O所有權人明O1份(參見110審易935卷第129頁至第167頁)所示,則被告所辯「我並沒有罵告訴人,我是在我的辦公室裡面講『幹你娘老機掰』,因為工作不順利,加上外面吵雜的聲音,再加上社區要舉辦區權會,有很多資料需要處理,所以我當時的壓力非常大,工作不順,就在辦公室裡面大罵
- 罵完後,我大概隔了幾秒鐘後,才走出辦公室,當時JuaXXX(林O恩)在那邊一直吵鬧,我就告訴他,請他出去」等語,尚非不可採,而有可信之處
- ㈢
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 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無合理之懷疑而認定被告有公然侮辱犯行,應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在培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證據能力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 刑法第309條
-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 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參照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