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小小兵巧克力巨棒」之商品圖片係告訴人林O茹所拍攝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暨美術著作 |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明知「小小兵巧克力巨棒」之商品圖片係告訴人林O茹所拍攝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暨美術著作,並提供予李O香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所經營「批發團~匯盈一館《批發零售》」群組作為販售商品廣告使用,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O傳輸,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6年間,在○○市○○區○○○路XX號○樓,利用電腦設備或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上開Line群組,擅自下載重製上開商品圖片檔案後,再將該檔案傳輸至其向臉書網站申用之「巴O思精品服飾(BALi'S)」賣場網頁刊載,用以供其販售商品之廣告使用,使網路上不特之人得以瀏覽,以此重製及公O傳輸方式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
- 嗣告訴人於109年5月14日某時許,在○○市○○區○○路XX號住所,上網瀏覽前開臉書網站,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O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O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林O茹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嗣告訴人於109年5月14日某時許,在○○市○○區○○路000號住所,上網瀏覽前開臉書網站,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O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O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 著作權法第92條
- 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