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犯 罪 事 實
- 甲OO於民國109年2月24日上午7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東鎮大明路XX號誌正常運作,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提前左轉又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適有陳清玉徒步在對向東林路路旁欲橫越道路,其未經由距離上開路口處100公尺範圍內劃設之行人穿越道通過,亦未充分注意左右來車,而違規自東南往西北方向步行穿越前開路口行至該處,甲OO駕駛之小客車左前車頭因而撞擊陳清玉,致陳清玉倒地,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右脛骨開放性骨折(該傷勢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等傷害,經送往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陸續救治數月後,仍因車禍造成顱內出血及右腳骨折,併發肺炎與水腦症引起呼吸衰竭而於109年7月10日死亡
- 理 由
- 一、
坦承不諱
- 訊據被告甲OO對上揭犯行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附卷可稽:
- (一)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2張
- 事故現場照片7張(見相字卷第29至30頁反面)、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置於相字卷光碟存放袋內)、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2張(見相字卷第34、35頁)
- (二)
調查報告表,各1份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見相字卷第10至12頁)
- (三)
頭部包紮等照片共18張
- 被害人之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109年3月27日、109年5月8日、109年5月19日及109年7月7日之診斷證明書各1份(見相字卷第18至21頁)、就診病歷0份(見相字卷第78至125頁)、109年2月24日救護紀錄表1份(見相字卷第23頁)、被害人就醫、右腿傷勢及X光片、腦部斷層掃描、頭部包紮等照片共18張(見相字卷第36至40頁)
- (四)
解O照片100張,相驗照片24張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11日勘驗筆錄、109年7月13日解O筆錄、109年12月21日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見相字卷第45、49-1、163頁)、109年7月13日檢驗報告書及屍體正、背面圖1份暨被害人遺體照片39張(見相字卷第134至143頁反面、第145至147頁)、被害人遺體照片9張(見相字卷第31至33頁)、解O照片100張(見相字卷第53至77頁反面)、相驗照片24張(見相字卷第128至133頁)
- (五)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9年12月2日法醫理字第10900051430號函及函附109年11月30日醫鑑字第1091101816號解O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1份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9年12月2日法醫理字第10900051430號函及函附109年11月30日(109)醫鑑字第1091101816號解O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1份(見相字卷第156至162頁反面)
- (六)
應依法論罪科刑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 交通部公路XX號函及函附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竹苗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1份(見本院卷第91至96頁)
- 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 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 二、
論罪科刑:
- (一)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 至起訴書就被告所犯法條記載同條「第1項」部分,顯屬贅載,附此敘明
- 又被告肇事後,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人員發覺前,囑託在旁之民眾報警,並報明肇事人姓名、地點,且在現場等候員警前來處理而坦承肇事一情,業經被告供陳在卷(見相字卷第7頁反面),復有其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見相字卷第15頁)存卷可查,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二)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因被告本案之過失行為導致被害人不幸身亡,造成被害人親屬重大悲痛,行為誠屬不當,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已陸續賠付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金額予被害人家屬,有被告提出之被害人家屬出具之收據翻拍照片3紙(見本院卷第71至75頁)在卷可參,而被告亦曾與被害人家屬洽談和解,並提出願以120萬元(不含汽車強制責任險)為和解條件,然與被害人家屬之請求仍有相當差距,且因籌措和解金未果及自身資力有限,而未能調解成立之情況,另衡酌被害人違規穿越道路且未充分注意左右來車亦為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原因而同有過失,及被害人家屬於偵審中曾表示之全部意見,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76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法條
- (一)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276條第1項
- 刑法第62條前段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