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18日下午2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新豐鄉新庄路往瑞興村方O行駛,行經新豐國中後門前,本應注意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者,係用以分隔對向車O,並雙向禁止跨越,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跨越雙黃實線行駛
- 適有告訴人鍾O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告訴人吳O娥,沿新庄路往新庄子方O行駛,行至上開地點,見狀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鍾O煌受有右前胸壁鈍挫傷、雙前臂多處挫擦傷等傷害,告訴人吳O娥受有前胸部及後背部挫扭傷、左O臂挫擦傷、左手鈍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鍾O煌、吳O娥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第7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馮品捷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