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犯罪事實要旨
- 二、犯罪事實要旨
:
- 甲OO前有多次酒駕前科,最近1次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壢交簡字第2569簡易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徒刑執行至民國109年8月16日,罰金則於109年10月5日易服勞役執行完畢
- 其於110年5月8日上午某時,在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迨於同日上午12時56分許,行經新竹縣○○鎮○○路XX號前,不慎自摔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下午1時22分許,測得甲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56毫克而查獲
- 三、
處罰條文:
- 四、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五、
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 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四、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