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程序
主文
- 甲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前已2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未構成累犯),竟仍不知警惕,於服用酒類,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9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無視政府宣導酒後不開車,漠視法令,罔顧自己生命、身體及公O往來之交通安全,所為實值譴責,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幸未造成其他用路人傷亡,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O本院提起上訴
-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五、
本件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其測定值達每公升0.49毫克而查獲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院於109年12月14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現仍在易服社會勞動中(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 詎仍不知悔改,自110年3月19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止,在新竹市南寮區某處飲用啤酒2罐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猶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東寧路與工業二路交岔路口,因違規邊開車邊抽菸為警臨檢,發現其顯有酒後駕車跡象,經警於同日下午5時45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其測定值達每公升0.49毫克而查獲
- 二、
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