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受傷罪 |係就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 |同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 |同法第284條各罪 |已就上述刑法第276條
- 論罪: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 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係就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或於行經行人穿越道之特定地點,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276條、同法第284條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 查被告並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附卷可參,竟仍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並過失致告訴人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傷害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受傷罪
- 三、
刑之加重減輕:
- 四、
科刑: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告訴人因本案受有傷勢,確已影響其健康及生活,而被告經本院通知調解,未於調解期日遵期到庭,難認有賠償告訴人損失之誠意,復考量被告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一切情狀,本應謹慎注意、提高警覺,竟欲搶越黃O而貿然撞擊同向停等紅燈之告訴人,致發生本件車禍事故之過失情節,以及斟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頸部扭傷等傷害
- 甲OO未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9年6月15日15時1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XX號誌轉換為黃O,仍貿然直行通過路O
- 適有陳O軒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同向行駛於甲OO機車前方,見上開交岔路XX號誌轉換為黃O,而煞車減速至路O停止線前停等紅燈,遭甲OO騎乘之上開重型機車自後方撞擊,致陳O軒人車O地,因而受有右手挫傷、右下肢挫傷、左O踝挫傷、左O扭傷、頸部扭傷等傷害
- 二、
案經陳O軒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受傷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284條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284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一) 事實及理由 | 刑之加重減輕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之加重減輕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之加重減輕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