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毛重零點肆伍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出具之日期更正為「110年7月5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被告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時,即向O坦認本次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有偵查報告1紙可佐,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三、
明知大麻為第二級毒品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大麻為第二級毒品,影響人體健康,而仍持有之,行為確有不當,惟其持有毒品對於他人之法益尚無直接、實際之侵害以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毛重0.45公克,驗餘淨重0.201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連同包裝該等毒品之外包裝袋,均宣告沒收銷燬
- 至因鑑驗用罄之該等毒品部分,既已滅失,即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