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㈠甲OO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物品均沒收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㈡乙OO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 ㈢丙OO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元
- 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物品均沒收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要旨
- 二、犯罪事實要旨
:
- 甲OO、乙OO、丙OO均明知如附件一、二所示有碼色情影片共3939片(即起訴書附件一、二所示侵權片總和,下合稱本案有碼色情影片,檢察官起訴書認定不成立妨害風化罪,至不明片部分非檢察官本案起訴範圍),分別為附件一、二所示權利公司享有著作權,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及自民國91年1月1日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之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附錄「與貿易有關之智O財產權協定」(TRIO),均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散布而持有,且本案有碼色情影片中部分有來O國際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O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名稱及圖樣為「NO.1STYO」、「MOOO」、「アイポケ」、「E-BODY」、「OPPO」、「KirXXX」、「MadXXX」之商O權共2745片(即起訴書附件三、四、五所示侵權片總和),指定使用於影碟、電視影片、電影片、影音光碟、卡通片、動畫片、數位影音光碟、光碟、錄音載體、聲音紀錄器具、影像紀錄器具、電子出版品及從網際網路XX號「川上」購買盜版之視聽著作檔案,將檔案以網際網路XX號之工廠,以前開檔案為母片,輔以燒錄機與空白光碟片等物,重製侵害附件一、二所示各該權利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及其中部分為來O國際有限公司享有商O權之光碟片後,復將燒錄完成之光碟片寄送至甲OO、乙OO位於新竹市○區○○路XX號21樓之2住所
- 由甲OO、乙OO包裹妥當後,再以郵件寄送之方式,以每片新臺幣(下同)20元左右之價格販售給不特定顧O以牟利(其中丙OO抽成每片9至10元,量大時每片抽成8元),共同以此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商O權
- 案經警方O107年4月13日持本院核發搜索票分別前往甲OO上開新竹住所及丙OO上開新北工廠執行搜索,並各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而循線查獲上情
- 三、
處罰條文:
- 四、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五、
陳O宇到庭執行職務
-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少卿、高O茹、黃O文、陳O宇到庭執行職務
- 六、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如有第4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罪名法條
法條
- 二、犯罪事實要旨 犯罪事實要旨 | 犯罪事實要旨
- 三、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四、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