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7月25日上午10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新竹市北區武O路XX號誌顯示紅燈,本應注意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通過上開交岔路口
- 適有劉O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武O路東側車道由南O北方向行駛,行至上開交岔路口,見狀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劉O立受有左側股幹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之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劉O立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馮品捷偵查後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