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另補充更正如下:
- ㈠
第18行應補充「…甲○○均無正當理由…」
- 犯罪事實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至第3行關於「甲○○前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年確定,嗣於民國102年5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假釋後」之記載應予刪除更正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嗣於民國101年9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併付保護管束,迄至102年5月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
- 犯罪事實欄第17行應補充「,惟無正當理由未於108年9月11日前往接受上開課程…」、第18行應補充「…甲○○均無正當理由…」
- ㈡
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性侵害犯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罪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遷址後未主動與新竹市衛生局聯繫且對於新竹市衛生局承辦人員致電詢問均未接聽,復未依通知遵期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經新竹市衛生局裁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後,仍未於指定期日前往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接受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對於主管機關之處分置若罔聞,影響本罪貫徹性侵害犯罪防治目的之立法目的,無視法令規定之作為義務,已對社會造成潛在危害,所為實有不該,應予責難
- 參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教育程度為高O畢業等情,暨犯罪之原因、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惟其屆期仍不履行 |經新北市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 甲○○前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年確定,嗣於民國102年5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假釋後,經新北市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而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共計已完成第二階段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共計2年4.5個月,嗣甲○○於105年10月20日將戶籍遷至新竹市○區○○街XX號,並告知新北市政府欲轉至戶籍地治療輔導,嗣經新北市政府以105年11月9日新北家防醫字第1053114616號函予新竹市政府依權責繼續辦理第2階段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 新竹市政府衛生局於108年7月9日以衛心字第1080015242號函通知甲○○應於108年9月11日起,每月2次,每次2小時,到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2樓接受進階團體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課程(6個月),並指定後續治療日期為108年9月25日、10月9日、10月23日、11月6日、11月20日、12月4日、12月18日
- 甲○○於108年7月11日簽收上開通知函,惟未依規於108年9月11日前往接受上開課程,新竹市政府復經數次通知,甲○○均未到場接受相關課程
- 新竹市政府復於109年7月28日以府社工字第1090114431號裁處書就甲○○未依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行為,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並命其於109年8月31日前履行,惟其屆期仍不履行
- 二、
案經新竹市政府函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