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07條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楊O煜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二、查本件告訴人楊O煜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