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犯加重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要旨
- 二、犯罪事實要旨
: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3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8年9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 ㈠
嗣經警據報調取現場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
- 於民國110年3月1日23時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新竹縣○○鎮○○里XX號工廠前,該工廠外以徒手打開該工廠窗戶並攀爬逾越窗戶,侵入該工廠內,趁無人之際,竊取林東其所有之銅線及銅材約340公斤(價值約新臺幣8萬元),得手後逃離現場,並將上開竊得之銅線等物品以6萬2900元售予不知情之資源回收業者簡銘洋
- 嗣經警據報調取現場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
- ㈡
嗣經警據報調取現場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
- 另於民國110年3月13日2時2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新竹縣○○鎮○○里XX號工廠前,該工廠外以徒手打開該工廠窗戶並攀爬逾越窗戶,侵入該工廠內,趁無人之際,竊取林東其所有之銅塊約107公斤,得手後將之搬至工廠外,將之放置於工廠外然未及搬離即逃離現場
- 嗣經警據報調取現場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
- 三、
處罰條文:
- 四、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五、
檢察官劉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 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劉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四、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