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叄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被告前因竊盜罪,經本院以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3月20日執行完畢乙節,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
- 審酌被告於上開前案執行完畢後未久,再度入監執行另案時再犯本案之罪,被告顯未能從前案及刑罰執行中記取教訓,刑罰感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犯他案在監執行期間,因嫌隙與告訴人發生糾紛,仍不思以理性解決,竟為本案犯行,所為實不足取,且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至於本院審理中始願坦承,惟無意與告訴人和解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傷害之程度、被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 甲OO與曾O弘係法務部○○○○○○○531號舍房(下稱531號舍房)之同房獄友,2人因531號舍房用水問題引發爭執,甲OO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8日上午7時29分許,在531號舍房內,徒手毆打曾O弘,致曾O弘受有頭部右側輕微紅腫等傷害
- 二、
案經曾O弘告訴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之陳述坦承於上開時、地有跟曾O弘發生衝突,惟辯稱:我沒有打到他,可以看監視器等語2告訴人曾O弘之證詞全部犯罪事實3法務部○○○○○○○110年8月9日函、110年6月8日法務部○○○○○○○受刑人懲罰報告表、法務部○○○○○○○收容人內外傷紀錄表、曾O弘受傷處照片、本署就531號舍房錄影光碟勘驗紀錄被告甲OO確實有傷害曾O弘之事實
- 二、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之陳述坦承於上開時、地有跟曾O弘發生衝突,惟辯稱:我沒有打到他,可以看監視器等語2告訴人曾O弘之證詞全部犯罪事實3法務部○○○○○○○110年8月9日函、110年6月8日法務部○○○○○○○受刑人懲罰報告表、法務部○○○○○○○收容人內外傷紀錄表、曾O弘受傷處照片、本署就531號舍房錄影光碟勘驗紀錄被告甲OO確實有傷害曾O弘之事實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