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兒童O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O受法制教育課程參場次
-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三、
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
- 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5頁)在卷可憑,其於準備程序中坦認犯行,表示悔悟
- 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見悔意,故認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再參以被告之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3年
- 惟為促使被告深切反省、強化法治觀念,避免再度犯罪,本院認有課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經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之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O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 若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 四、
沒收
- (一)
刑法第235條第3項均有明文,經查 |經查
- 按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O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人與否,沒收之,兒童O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同條例第38條第3項、刑法第235條第3項均有明文
- 經查:
- ⒈
兒童O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 |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
-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AppXXX11PRO手機1支、「承德路XX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兒童O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 ⒉
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 |兒童O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沒收之
- 網站中遭張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A1、A2、A3、代號AW000Z000000000號等告訴人、被害人及少年之裸照等性交、猥褻相O及影片檔案,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兒童O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沒收之
- ⒊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查被告由「承德路XX號3所示之新臺幣33萬454元之報酬(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㈡
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至卷附本案數位照片之紙本列印資料,乃偵審中衍生之物品,非前列法律規定應O沒收之物,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宇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而循線查知上情
- 甲○○基於散布架設色情網站散布、播送及販賣女性及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等電子訊號以供人觀覽、聽聞之犯意,(一)自民國104年12月某日起,在其新竹市○○路XX號住處內,透過筆記型電腦連接網際網路,以每年支O10.99美元(約新臺幣329.7元)之金額,向美商dynXXX公司申請「cheXXX.com」租用網域名稱「domXXX」,並撰寫HTML網頁程式碼
- 復以每月支O79美元(約新臺幣2,370元)之金額,向美商intXXX公司租用IP位址:173.214.175.42之網頁虛擬主機「WebXXX」,置放其撰寫之網頁檔案
- 另使用美商CloXXX公司提供CDN服務(內容傳遞網路),來管理「cheXXX.com」域名,因而創建名為「承德路」之網站
- (二)甲○○再以PHP程式語言,撰寫自動化蒐集網頁資訊程式(爬蟲程式),利用該程式定期至國內、外色情網站及論壇,抓取有關女性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檔案,再將相O自動化上傳至美商ImgO公司免費網路相簿空間,產生相O檔案網址連O後,再自動將連O網址寫入「承德路」網頁程式碼中
- 而影片則是直接複製國外色情網站XviXXX的連O,引用到「承德路」網站上,使其創立之「承德路」網頁,能自動張貼及散布最新女性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相O及影片,供不特定人連O觀覽
- (三)甲○○又於107年至108年間,發現「承德路」色情網站觀看人數流量倍增,見有利可圖,乃增設觀看影片付費制度,以會員每月支O4.9美元之金額(約新臺幣149元),即可觀看其在「承德路」網站所張貼之女性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影片
- 且為便於會員以信用卡或PayO帳戶付款,而將美商GumXXX及美商PayO等代收平台公司介面,撰寫入「承德路XX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實體帳戶提領「cheXXX@yahO.com.tw」帳戶內之收益
- 自104年6月至108年9月止,甲○○由「承德路」色情網站收取會員所支O觀看影片之款項及該網站色情廣告之收益,不法獲利合計約新臺幣33萬454元
- 嗣警方O獲檢舉而於109年9月15日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甲○○位於臺北市○○區○○○路XX號6樓之辦公處所及新竹市住處等地執行搜索,扣得甲○○所有之AppXXX11PRO手機1支、「承德路」色情網站雲端主機資料1份、「cheXXX.com」域名1份,而循線查知上情
- 二、
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告偵辦後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偵辦
- 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告偵辦後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
- 二、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及販賣猥褻物品罪 |兒童O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沒收之 |請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
-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及販賣猥褻物品罪嫌,及違反兒童O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散布及販賣少年為行交、猥褻物品罪嫌
-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違反兒童O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處斷
- 扣案之AppXXX11PRO手機1支、「承德路」色情網站雲端主機資料1份、「cheXXX.com」域名1份之資料物品,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 至網站中遭張貼之A1、A2、A3、代號AW000Z000000000號等告訴人、被害人及少年之裸照等性交、猥褻相O及影片檔案,請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兒童O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沒收之
- 未扣案之新臺幣33萬454元65萬元,係被告由「承德路」色情網站收取會員所支O觀看影片之款項及該網站色情廣告之不法收益獲利,為被告甲○○之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變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 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 刑法,第235條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O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兒童O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及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
- 後者另有保護他人有免於遭受猥褻資訊或物品干擾之自由,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兒童O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兒童O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斷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及販賣猥褻物品罪嫌,及違反兒童O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散布及販賣少年為行交、猥褻物品罪嫌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
- 刑法第235條第1項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
- 刑法第235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
-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
- 刑法第235條第3項
- ⒈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刑法第38條第3項
- 刑法第235條第3項
- 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⒊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235條第1項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刑法第235條第3項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