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6日9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東區光復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東區光復路2段中外側直行車道由東往西方O行駛至該路口時,因閃避不及而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有左肘及左O肢擦傷及挫傷、左側肱骨骨折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劉晏如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