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
- 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17日6時許,在新竹市○區○○路XX號12樓之2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110年8月19日7時許,為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復經警於同日8時10分許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獲
- 二、
故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程序合法 |而修正前該條例第20條第3項
- 按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23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7月15日生效施行
- 而修正前該條例第20條第3項、第23條第2項之規定分別為「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修正後之規定則為「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可知修法後係將原規定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若「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即應O訴處罰之要件,縮短為「3年內再犯」,惟此屬訴追之要件,核屬程序事項之變更,無須進行新舊法比較,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
- 查本件被告甲○○前於10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7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續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 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應依法追訴,故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程序合法
- 三、
坦承不諱
- 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採尿同意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北11010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檢體編號:北110101)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四、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暨其應負責任之輕重業已相符故不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又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109年1月1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觀諸被告所為前案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與本案之犯罪類型、手段等均不相同,是以本院依照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審酌一切情狀後,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與被告為本案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暨其應負責任之輕重業已相符,故不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數次施用毒品之犯行,並經送觀察、勒戒且執行完畢釋放後猶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戕害甚鉅,仍無視毒品對於國民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本案猶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未衷心悛悔,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惟衡酌其施用毒品本質上係自戕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其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復考量其犯罪之手段、個人戶籍資料記載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警詢筆錄所載家庭經濟狀況勾選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57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