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
- 被告甲OO為告訴人粘O庭前配偶之女,詎被告因不滿前遭告訴人批評,竟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6日14時1分許,在其位於新竹市西濱路XX號,發表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並檢附告訴人之FACXXX大頭照、生活照檔案於該貼文下方,據以辱罵告訴人,並指摘傳述不實之事而貶損告訴人名譽,供不特定多數人上O點閱瀏覽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案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0年度刑簡移調字第55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竹北原簡字卷第27頁、第2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併此敘明
- 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然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已如前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併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 三、查本案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
- 二、 理由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10條第2項
- 刑法第314條
- 四、 理由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