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乙○○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下午5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東區建新路XX號前,本應注意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前行,因而撞擊適亦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並充分注意左右來車之少年行人范○廷(97年11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致范○廷當場倒地,並受有左臉部及上O多處挫擦傷、右手手腕挫傷及右側腳踝挫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乙○○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即被害人少年范○廷之父親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偵查後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乙○○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