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10年3月29日7時45分許,行經新竹縣○○市○○路XX號處,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撞擊同向前方由告訴人陳O慧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陳O慧因此受有右後頭部鈍挫傷及暈眩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
- 查O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陳O慧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二、 理由
- 三、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