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記載應更正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第4行至第5行關於「、置於樓梯間之黃O小豬存錢筒(內有約新臺幣(下同)2千餘元)及」之記載因檢察官當庭更正而應予刪除
- 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37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不能認為法規競合或犯罪競合 |又刑法第321條第1項所列各款為竊盜之加重條件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 起訴書記載之所犯法條漏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並贅載同條項第3款,均業據檢察官當庭補正,附此敘明
- 又刑法第321條第1項所列各款為竊盜之加重條件,如犯竊盜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竊盜行為只有一個,仍僅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規競合或犯罪競合
- ㈡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查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9月3日,以102年度易字第1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並確定,於106年5月4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
- 詎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認本件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㈢
在客觀上當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 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 O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為適當之斟酌
- 而刑法第59條之所謂犯罪之情狀,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暨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因素,以為判斷
- 經查,本件被告所為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犯行,損及他人財產權,固應非難
- 惟被告始終坦承上開犯行,且其僅竊得飲用過之蘋果西打1瓶,犯罪所得尚屬低微,而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之最輕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6月,本件就被告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加以考量,應屬法重而情輕,有堪資憫恕之處,在客觀上當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 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 ㈣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危害社會治安,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不足取
- 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所竊取物品之價值,並考量其犯罪之手段,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部分:
- 被告本案所竊得飲用過之蘋果西打1瓶,固為其犯罪所得,惟其價值尚屬低微,又未扣案,為兼顧訴訟經濟,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4月18日4時許,沿相鄰之鐵皮屋頂、遮雨棚及鐵窗,攀爬至吳O湄所住居、位O新竹縣○○鎮○○○路XX號之透天住宅4樓外牆後,自4樓窗戶侵入住宅,徒手竊取吳O湄所有、置於樓梯間之黃O小豬存錢筒(內有約新臺幣(下同)2千餘元)及冰箱內之飲用過之蘋果西打1瓶後,自1樓開啟大門離去
- 其間因甲OO侵入陳○卉之房間,驚醒陳○卉,陳○卉隨即將甲OO侵入房間乙事告知吳O湄,吳O湄遂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吳O湄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 2告訴人吳O湄之指訴指訴本件犯罪事實3證人陳○卉之證述證述本件犯罪事實4監視錄影紀錄、現場照片證明本件犯罪事實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加重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321條
- 刑法第321條第1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㈢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57條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71條第1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