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 乙OO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 犯罪事實要旨
- 二、犯罪事實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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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OO與乙OO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毀損他人物品之單O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11月15日10時22分許起至12時24分許止,在新竹縣○○市○○路XX號卡爪天地夾娃娃機店,先由甲OO投幣操作顏O俊所承租管領之編號5號選物販賣機,使該選物販賣機臺內之擋板卡住中獎洞,再利用感應器未感應商品通過不會取消保證夾取商品模式之機械設計,持續投幣操作該選物販賣機至呈現保證夾取商品模式後,乙OO亦搭乘不知情之許O萍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到場,其等復共同操作該選物販賣機使機臺內之商品堆疊在前開擋板上及中獎洞周遭,再共同持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2支(未扣案),破壞前開顏O俊所有、卡住中獎洞之擋板,致該擋板喪失其效用,足生損害於顏O俊,復持雨傘1支(未扣案)自取物口伸入該選物販賣機,將機臺內中獎洞周圍之商品勾入取物口後取出,隨後再度投幣操作擋板已遭破壞、不提供消費之選物販賣機將機臺內之商品推入取物口,而以上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
- 三、
處罰條文:
- 四、
附記事項:
- ㈠
是本院就此當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O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項前段、第4項及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甲OO、乙OO共同為本案上開犯行時,固係使用老虎鉗2支破壞選物販賣機臺內檔板,並持雨傘1支將機臺內之商品勾取出,是該老虎鉗2支、雨傘1支均屬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該等物品既未扣案,復考量該等工具取得容易,縱宣告沒收亦不能阻絕被告等另行取得類似工具而遏止犯罪,是公訴人認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沒收及追徵程序徒增執行上之勞O不符比例,公訴人乃與被告甲OO、乙OO就此部分達成不予聲請沒收之協商合意,是本院就此當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㈡
是本院同毋庸就此再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 再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甲OO、乙OO共同為本案上開犯行,固共同竊得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此部分當為其等犯罪所得,惟其等業與告訴人顏O俊成立調解,並賠訖和解金新臺幣6萬6千元,此有本院110年9月27日110年度刑移調字第98號調解筆錄、本院刑事紀錄科110年10月7日公務電話記錄表各1份附卷憑參(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4頁、第45頁),是被告甲OO、乙OO之賠償金額實已逾其等犯罪所得,等同其等業將犯罪所得全數已歸還予被害人,公訴人亦因此與被告甲OO、乙OO達成不予宣告沒收之協商合意,是本院同毋庸就此再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 五、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六、
檢察官劉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 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附表:編號商品名稱商品價值(新臺幣)1海賊王DXF娜美公仔1,980元2海賊王20周年劇場版魯夫公仔1,980元3海賊王DXF基德公仔1,980元4海賊王20周年劇場版沙鱷公仔1,980元5海賊王和之國布魯克公仔1,980元6海賊王標準盒公仔1,980元7海賊王和之國景右衛門公仔1,980元8鬼滅之刃標準盒公仔1,980元9海賊王標準盒公仔1,980元10海賊王和之國騙人布公仔1,980元11海賊王小時候艾斯公仔1,980元12海賊王黑盒西爾爾克醫生公仔1,980元13海賊王DXF紅髮傑克公仔1,980元14海賊王DXFZ艾茵公仔1,980元15海賊王標準盒公仔1,980元16海賊王頂上對決鷹眼公仔1,980元17海賊王和之國香吉士公仔1,980元XXX:[甲OO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㈠ 犯罪事實要旨 | 附記事項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4項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㈡ 犯罪事實要旨 | 附記事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五、 犯罪事實要旨 | 附記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