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乙OO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緣陳O妘(已歿)與黎O苓為同事關係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基於誹謗之犯意
- 緣陳O妘(已歿)與黎O苓為同事關係,且均曾與張O煜交往而有感情糾紛,黎O苓因而以其臉書帳號張貼心情低落表示輕生念頭之貼文,並設定該貼文約有7、80人之臉書帳號可觀看,黎O苓之胞妹甲OO見狀即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3日前不久之某時,以其所使用暱稱為「甲OO」之臉書帳號,於上開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貼文下,公然留言「老公綠光滿滿」,而他人見狀於該貼文下詢問時,甲OO復回覆「晴天彥子」(為陳O妘所使用之臉書帳號暱稱,且以本人照片為大頭貼)、「阿姨臉」等內容,以此方式公然侮辱陳O妘,足生損害於陳O妘之名譽
- 而黎O苓之友人乙OO知悉前開感情糾紛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10年2月3日前不久之某時,以其所使用暱稱為「羅O一」之臉書帳號,在臉書之「新竹爆料公社」社團內,張貼「有人知道偷吃的故事嗎?豐茗樓好吃嗎?」等文字之貼文,並引用陳O妘以「晴天彥子」發表之向O特定人公O團購豐茗樓商品之文O,復於該貼文下留言「故事經過,就是有一個渣男在一間湖口工業區叫美X光電的公司上班,跟這位豐茗樓叉燒已婚婦女搞在一起,後來分手渣男去追同間公司的我妹!在一起的期間還希望我妹不要公O!然後這位已婚叉燒跑來跟我妹講故事,我妹才發現牠們搞在一起!這位已婚叉燒婦女還跟我妹講,怕我妹被渣男騙,但是背地裡整天要死要活的不願意跟死渣男分手!然後死渣男怕被爆料連夜離職了!以上!」等指摘陳O妘有違夫妻忠實義務,而僅涉及私德顯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之文字,足以毀損陳O妘之名譽
- 嗣因陳O妘於110年2月4日9時54分許,在其獨居之租屋處自縊身亡,其配偶姜O振方自遺書之部分內容查悉上情
- 證據
- 二、證據
:
- 三、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核被告乙OO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為有正常智識、社會經驗之成年人,縱見親友黎O苓心情低落,亦應以正面之方式安慰、開導,而非以前開方式於網路上以無關公益僅屬私德之事公審被害人,非但無助於問題解決,更傷害被害人名譽,行為誠屬可議,並審酌被告2人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與告訴人尚O從達成和解,併參酌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情況及告訴人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09條
- 刑法,第310條
- 三、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核被告乙OO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法條
- 三、 證據 | 論罪
- 五、 證據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