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犯過失致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伍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緩刑期滿之日止依附表所示本院一一○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一○七號調解筆錄所載之內容履行
- 犯罪事實要旨
- 二、犯罪事實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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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OO於民國108年7月29日15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東區忠孝路XX號誌管制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建功一路往忠孝路方向駛至上開路口處,閃避不及而遭甲OO車輛撞擊而人車O地,致曾能信受有顱內出血、蜘蛛網膜下出血、第5至第7頸椎骨折、顏O骨骨折、慢性膽囊炎、雙側肺炎、左側第1肋骨骨折、左側氣血胸、右側遠端肱骨骨折、右肩頰骨骨折及門O斷落之傷害,及造成創傷性腦損傷引發之癲癇、腦損傷受有認知障礙(已經本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身體機能重大不治且難治之重傷害
- 三、
處罰條文:
- 四、
附記事項:
- 依卷內醫院函覆資料,被害人因本案車禍造成創傷性腦損傷引發之癲癇、腦損傷受有認知障礙,嗣後並經本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則被害人之傷勢已達重傷害之程度,業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補充更正被害人之傷勢及就被告所涉犯法條部分併予更正為刑法第284條後段過失致重傷害罪嫌,且以此作為與被告認罪協商之依據,併予說明
- 五、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六、
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 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84條
- 四、附記事項: 依卷內醫院函覆資料,被害人因本案車禍造成創傷性腦損傷引發之癲癇、腦損傷受有認知障礙,嗣後並經本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則被害人之傷勢已達重傷害之程度,業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補充更正被害人之傷勢及就被告所涉犯法條部分併予更正為刑法第284條後段過失致重傷害罪嫌,且以此作為與被告認罪協商之依據,併予說明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四、 犯罪事實要旨 | 附記事項
- 五、 犯罪事實要旨 | 附記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