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事 實
- 一、
基於傷害犯意 |基於公然侮辱、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甲OO於109年10月13日上午7時15分許,在位於新竹市東區園區二路XX號雙寶早餐店前,因撿起石頭、椅子丟擲對其吠叫之犬隻,遭上開早餐店店員姜O美阻擋,詎甲OO竟基於傷害犯意,於爭執及對犬隻丟擲椅子過程O,徒手揮傷姜O美,致姜O美受有右前臂挫傷之傷害(甲OO所涉傷害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竹簡字第788號判決判處拘役拾日在案)
- 嗣經營該早餐店店長之被告即告訴人乙OO見狀隨即上O與被告甲OO發生爭吵,雙方均分別基於公然侮辱、傷害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早餐店前,被告乙OO對被告甲OO辱罵「幹你娘」等語、被告甲OO對被告乙OO辱罵「你在耖三小,幹」等語,損害被告乙OO、甲OO之名譽,雙方並互相扭抱、毆打,致被告甲OO受有左O鈍挫傷合併結膜下出血、外傷性虹彩炎及視網膜震盪等傷害
- 被告乙OO受有左O胸壁挫傷、左O臂擦傷併挫傷、左O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即告訴人甲OO、乙OO互相告訴傷害、公然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據被告即告訴人甲OO、乙OO當庭均具狀相互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2號卷第93至99頁)
-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被告乙OO受有左O胸壁挫傷、左O臂擦傷併挫傷、左O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即告訴人甲OO、乙OO互相告訴傷害、公然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事實
- 二、 事實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事實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刑法第314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