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NBB-291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 ㈡
明知其所購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所購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未清償全部價金前,係屬長鴻公司所有,其僅得持有使用
- 然被告竟為圖私利而將之侵占入己,並於取得該機車後之2、3日即向O鋪質押借款,動機及行為均不足取,本當從重量刑
- 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㈢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
- 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長鴻公司則得於本案刑事裁判確定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向O行檢察官聲請就沒收物、追徵之財產受償,附此敘明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並將上開車輛交付予真實年籍不詳之人
- 甲OO於民國109年4月27日,向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長鴻公司)之特約廠商即址設新竹市○○路XX號之全O機車行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價金為新臺幣7萬3908元,約定按月分12期清償,甲OO並與長鴻公司約明,於清償全部價金後,始取得該機車所有權,於清償前不得擅自讓與、移轉、質押、典當標的物
- 詎甲OO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9年4月底某日,將該機車侵占入己而持以向某當舖質押借款,並將上開車輛交付予真實年籍不詳之人
- 二、
案經長鴻公司告訴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35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㈢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73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