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犯罪事實要旨
- 二、犯罪事實要旨
:
- 甲OO前有多次酒駕前科,最近1次係經本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5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5日執行完畢
- 其於110年2月21日晚間7時許,在新竹市牛埔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
- 嗣於同日晚間8時43分許,行經新竹市香山區牛埔路413巷口,因交通違規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有濃厚酒味,並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其測定值達每公升1.16毫克而查獲
- 三、
處罰條文:
- 四、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五、
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 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馮品捷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四、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