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
- 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甲OO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中旬某日,在位於臺北市○○區○○○路XX號5樓之「OMNI」夜店內,向O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00元之代價,購入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而持有之
- 嗣於110年5月26日下午3時4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XX號前,因駕駛懸掛註銷車牌之車O而為警施O攔檢,經甲OO同意搜索該車,當場扣得甲OO持有之大麻1包(驗餘淨重0.41公克),因而查獲
- 二、
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三、
證據:
- 四、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按大麻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 是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考量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犯罪手段平和、情節、罪質、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所生損害非大,兼衡其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目前無業(見毒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五、
沒收:
- 扣案之煙草1包(驗餘淨重0.41公克),據被告於自承為其所有,係向O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購得等語(見毒偵卷第10頁、第51頁反面),且經送法務部調察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後檢出大麻成分,有上開法務部調察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在卷為憑,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明具體理由
-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是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犯罪事實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