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第5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 |經查
- 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 又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
- 第一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前段、第5項亦有明文規定
- 經查:
- ㈠
本院110年10月3日訊問筆錄及110年10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
- 被告甲OO就附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中即已坦承在卷
- 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警於民國110年10月3日拘提到案後當庭告知應於110年10月18日到庭行準備程序,仍未到庭,亦未在監押,嗣經本院對到庭之檢察官行準備程序,檢察官即聲請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刑事報到單、本院110年10月3日訊問筆錄及110年10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
- ㈡
本院認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屬適當
- 嗣本院於裁判前依職權再行查證被告住所、在監押紀錄,並無更易情形,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參
- 經考量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訴訟行為權限、被告妥速審判等訴訟權利,本院認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屬適當
- 二、
O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時間更正為110年2月12日上午8時44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三、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二)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竊盜、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8年度易字第502號、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並以109年度聲字第8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9年12月6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其所犯本案竊盜罪,與上開執行完畢之前案,罪質相同,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等一切情狀後,認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本刑,尚不至於使其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不可取,衡酌其所竊物品之價值,且已經尋獲發還被害人,及其刑事前案紀錄(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智識程度、工作經歷、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不予沒收: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所竊取之機車1輛(含鑰匙1支)已由車O蕭O豊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佐(偵卷第18頁),依上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嗣蕭O豊察覺機車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
- 甲OO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0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 又因竊盜、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以108年度易字第502號、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並經同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9年12月6日執行完畢
-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10年2月12日上午9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含鑰匙,均已發還)
- 嗣蕭O豊察覺機車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
- 二、
案經蕭O豊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5項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不予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