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未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猶於民國110年1月5日13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長治鄉文化街XX號誌之交岔路XX號誌劃分幹、支O道,車道數亦相同,又同為直行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柏油路面、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通行前開交岔路口
- 適有告訴人祝O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崑崙路19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前開交岔路口,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前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亦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通行前開交岔路口,見狀為閃避被告所騎乘前開機車,遂立即緊急剎車,以致其所騎乘前開機車車身失控、重心不穩而人車O地,因而受有左脛腓骨折、臉部挫傷、上O右上O正中門牙、第一小臼齒、第一大臼齒、左OO正中門牙、側門牙、第一小臼齒、第二大臼齒、右下顎第一、第二大臼齒、左O顎第一大臼齒等部位缺牙、鼻骨線性骨折、胸壁及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案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於110年10月12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葉幸眞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