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月9日7時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乘客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沿屏東縣鹽埔鄉四維路XX號「矢崎公司」南門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且應注意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更應注意超車時應顯示左O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四維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四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告訴人所騎乘機車前方,欲左轉進入前揭「矢崎公司」,告訴人見狀緊急煞車不及,仍導致告訴人所騎乘機車之車O擦撞張紅杏所騎乘機車後方,此時,告訴人所騎乘機車已重心不穩,再遭遇被告所騎乘機車,欲從右側超車,因被告為閃避前方張紅杏及告訴人所騎乘機車,緊急煞車後往前傾滑倒,擦撞告訴人所騎乘機車,造成告訴人及被告、劉○○均人車O地,並使告訴人受有右側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腳擦傷及右側脛骨平台骨折術後鋼板釘存留併發炎反應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上開條文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記錄及為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書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至第116頁、第127頁至第129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上開條文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