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本院認定被告甲OO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關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 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行關於「空氣鎗動能初篩報告表」之記載,應更正為「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並增列「車O詳細資料報表1份」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被告主觀上基於同一毀損犯意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又被告主觀上基於同一毀損犯意,先後以空氣槍射擊之方式毀損告訴人朱O豐之自用小客車後擋風玻璃,係於密接之時O地先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故刑法評價上,應將其行為包括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接續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 ㈡
被告故意 |
- 又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0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二罪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
- 惟被告故意再犯之本案係毀損他人物品罪,此與前案已執行完畢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之犯罪態樣、情節、侵害法益均屬有別,非屬同質性犯罪,本院認尚難以被告有前述前科,即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爰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不予加重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不知理性控制已身情緒,僅因細故即持空氣槍射擊毀壞告訴人之自用小客車後擋風玻璃,造成告訴人財物之損失,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和解,適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所為實屬不該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以射擊空氣槍毀損小客車後擋風玻璃之犯罪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爰依前揭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1-12頁),爰依前揭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
- 甲OO前與朱O生因酒後爭執心生不滿,竟於民國110年5月12日23時44分許,在屏東縣○○鄉○○村XX號騎樓前,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裝有鋼珠之空氣槍支射擊朱O生之父朱O豐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致後擋風玻璃破裂損壞,足生損害於朱O豐
- 二、
案經朱O豐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朱O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數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空氣鎗動能初篩報告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鑑字第1100062711號)在卷足憑,並有鋼珠4顆、鎮暴槍1支、彈珠8顆及CO2鋼瓶2瓶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 扣案之鋼珠4顆、鎮暴槍1支、彈珠8顆及CO2鋼瓶2瓶,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本案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承在卷,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