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原O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5月16日12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屏東市公O路XX號前,本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該路段之速限為30公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閃避、煞停等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形,尚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以時速40公里之速度往前行駛,不慎與由南O北方向徒O橫越公O路車道之兒童O○宇(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發生碰撞,致兒童O○宇因而受有左側鎖骨閉鎖性骨折、左側眼瞼及眼周圍區域鈍傷、胸部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此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吳O鵬和解,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和解書、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此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